电子运单起始地、目的地异常
百色市交通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依据广西交通运输执法预警平台提供的线索,发现我市某运输企业所属车辆桂L89***的动态监控信息显示,其行驶轨迹与广西危货运输监管系统中上传的电子运单所标注的起始地和目的地存在不符情况。
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执法人员:在2025年1月—2月期间,你公司桂L89***车辆在广西区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制作的电子运单却显示该车从钦州运输汽油至百色市,但通过查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却发现,该车实际运输路线是在玉林市与钦州市往返,请你说明一下情况?
公司负责人于某:是这个车的驾驶员为图方便省事,直接复制了先前试填的运单信息,将目的地统一填写为百色市,没有按实际运输线路进行填报。公司也未能对所填运单进行细致核实,才导致了填报路线与实际运输路线不一致的情况,这确实暴露了我们在管理上的疏漏。
运单造假处罚
经调查取证,该公司涉嫌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已对其进行立案处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温馨提示
危险货物运单是传递危险货物危险性等各项重要信息的载体,是强制使用的运输单证。
危险货物运单基础信息包括:本企业基本信息、车辆运输证信息、罐体基本信息、驾驶人员资质信息、押运人员资质信息,开展合作的托运人、收货人、装货人基础信息等。危险货物承运人应根据托运人提供的托运清单信息,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
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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