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解读
国务院安委办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协调组发布《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手册》,其中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一步进行了明细,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请各企业立即对照排查整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1.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 6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判为重大隐患。
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中的人员在任职6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判为重大隐患。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任职6个月内已经参加培训, 尚未取得证书,但取得了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如果证明材料只显示了参加培训,而未明确是否考核合格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但未每年参加再培训并考核合格,判定为重大隐患;当地政府未要求每年参加再培训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1.按 30号令,企业应取得但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判定为重大隐患。需要关注的是: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作业人员取证超期未复审的,视为未取证。
2.特种作业人员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了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3.若当地安监部门未开展相关培训发证工作,不判为重大隐患。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个人可接受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评估报告中的外部防护距离的判定重大隐患。未做个人可接受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评估的,作为问题提出,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2.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不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标准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外部防火距离要求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1.丙烯、丙烷、混合 C4、抽余 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未设注水设施的,判定为重大隐患。(要求设置注水设施的液化烃储罐主要是常温的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对半冷冻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如乙烯)、部分遇水发生反应的液化烃(如氯甲烷)储罐可以不设置注水措施。二甲醚储罐可不设置注水措施。)
2.储罐注水措施未设置带手动功能的远程控制阀,判定为重大隐患。
3.储罐注水措施不能保障充足的注水水源、注水压力,判定为重大隐患。
4.卧式全压力储罐未设注水设施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1.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 6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判为重大隐患。
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中的人员在任职6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判为重大隐患。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任职6个月内已经参加培训, 尚未取得证书,但取得了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如果证明材料只显示了参加培训,而未明确是否考核合格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但未每年参加再培训并考核合格,判定为重大隐患;当地政府未要求每年参加再培训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清零措施:
(1)核实取证人员学历、专业的符合性( 至少具备化工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安师资格条件之一)
(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新入职人员按照计划参加培训,保证按时取证。
(3)按照要求进行定期复训考核。
重点事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作为主要负责人,必须持证?
咨询:希望上级给出明确答复,法定代表人是否必须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力考核合格证》简称”安全合格证“?在危化品经营许可审批中,关于法定代表人是否必续持有安全合格证的问题,虽然之前有回复,”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但还有争议。有人认为,只要总经理有安全合格证即可,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持有,甚至出现贸易企业聘请”主要负责人现象",有人认为,法定代表人作主要负责人,必须持有安全合格证。
回复:您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根据《中其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中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公司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化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是否必须为同一人?
咨询:危化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是否必须为同一人?若不是同一人,法定代表人是否必须持有主要负责人资格证?
监督管理司回复:根据新安法的规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