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9
2025/12/15
低空物流出现,几十万司机将失业!
低空物流的出现,司机或多或少会担心无人机会让自己下岗。低空物流确实已经进危运圈了,但短期根本不会让司机失业,中长期也顶多影响5%-10%的人,而且还都是特定场景的岗位~先说说低空物流进危运的事——现在已经有试点了!比如华西医院、嘉兴一院这些,用无人机运医疗生物样本(这可是正经危险品),欧洲也有码头用无人机运化工小样本。但你放心,咱普通危运司机拉的那些大宗化工品、重型危化货,无人机根本扛不动,现在试点就针对“小批量、短途”的活:比如化工园区里转点料、偏远地方送应急样本,离大规模运咱平时拉的长途大宗货,还得3-5年,而且法规、防爆技术这些都还没完善,急不来。再说说失业的事——你完全不用慌!现在危运行业本来就缺12万人,45岁以上的老司机又占了六成多,很多人干几年就想退休了,本身就缺人。低空物流顶多抢点“园区内短途转运”“小样本配送”的活,这些活占危运总量还不到10%,大部分长途、大宗的活,还是得靠咱司机开大车跑,没人能替代。而且以后还会冒出来无人机驾驶员、维修员、空域调度员这些新岗位,咱老司机懂危化品安全规范,比外人有优势,培训俩月就能转型,说不定收入比现在还高。再唠唠对咱司机和企业的影响:对司机来说,不是“丢饭碗”,是“多技能”——以后可能得学点开无人机的基础,或者懂点空运危化品的安全规矩,不想转技术岗也没事,咱有危运经验,去车队做调度、货主对接,比新人靠谱多了,岗位反而更稳;对企业来说,这是好事啊!园区内转运用无人机,又快又安全,还省油钱和人工,企业可能会新增无人机配送的业务,比如给医院、小化工厂送急件,反而能赚更多钱,而且安全风险也降低了。总的来说,你不用怕低空物流抢饭碗,反而可以多留意下相关培训,以后多个技能多条路;企业要是有条件,也能看看试点机会,提前占个新赛道。低空物流就是给危运行业“补短板”的,不是来替代咱的,咱司机的核心岗位,短期内根本动不了~你平时拉的是大宗货还是小批量的?有没有跑过园区内的短途转运活?
358
2025/12/15
明年经济大环境稳了,物流生意更有奔头!
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2026年经济工作进行了部署,明确了明年我国经济工作的方向和重点。咱用物流人能听懂的大白话,把会议里和咱相关的核心点唠透,全是实打实的利好和方向:先说说最实在的——大环境稳了,咱的活就稳了。会议说要搞更积极的财政政策、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啥意思?就是政府会多花钱搞基建、扶持企业,企业生产多了,咱拉货的单子就多了;贷款更容易、利息可能更低,不管是老板想买新车、扩车队,还是咱司机想换个合规的车,都能少花点利息钱。再说说和咱息息相关的3个利好:全国跑货更顺畅了:要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以后不会再有“外地车进本地园区被刁难”“这个省的规矩和那个省不一样”的事儿了。跨省拉货一路绿灯,不用再绕弯子、被找茬,节省时间就是多赚钱啊!好货源越来越多:一方面要扩大内需,老百姓买东西多了,生鲜、家电这些民生货的运输需求涨;另一方面要培育新质生产力,新能源材料、高端化工品、医疗冷链这些高运价的货会越来越多,这些活回款快、不压价,比拉那些低价普货强多了!欠账的事儿有人管了:会议专门说要解决拖欠企业账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咱司机再也不用怕干了活拿不到运费,物流老板也不用愁货主压着钱不给,这可是实实在在的保障!还有两个大趋势,咱得跟上,不然容易被淘汰:第一,智慧物流是必走的路。以后会推广智能调度、无人机配送、无人集卡这些东西,不是说要取代咱司机,是帮咱省事儿——比如用APP就能精准匹配货源,不用再跑物流园瞎找活,减少空返;装卸货用自动化设备,咱不用再累得满头大汗。第二,绿色和安全是底线。“双碳”是大方向,新能源货车以后会有更多优惠,比如路权优先、充电便宜,跑城配的司机换新能源车,能多接活、少花钱;还有安全这块,尤其是咱危运行业,合规的车、合规的司机以后会更吃香,那些不合规的散户会被慢慢清出去,市场干净了,咱的运价才能涨起来。最后总结一句:2026年咱物流人不用慌,放心跑活,多盯着高附加值的货源,学着用点智能工具,守好合规的底线,肯定比今年过得滋润!
357
2025/12/12
以规为纲 固本强基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解读
作为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支撑力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载着能源、化工、医药等关键产业链的物流命脉,其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今年10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简称《规范》),标志着我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进入系统化、法治化、精细化的新阶段。这一制度成果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交通运输领域的生动实践,更为广大运输企业提供了更加权威、系统、可操作的安全管理“施工图”。《规范》的出台对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意义重大,是推动企业由“被动合规”向“主动治理”转变的战略引领,是实现本质安全的根本抓手,更是新时代背景下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与必由之路。为构建现代安全管理体系提供制度遵循长期以来,昆仑物流在安全管理中存在制度碎片化、责任模糊化、执行表面化等问题,安全管理往往停留在“运动式”“补救式”的低效模式。《规范》的制定实施,立足全链条、全要素、全过程,系统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构建涵盖安全生产基础、职责分工、制度建设、运输管理、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六大核心模块”的完整体系,为企业建立科学、规范、长效的安全管理机制提供了权威依据。《规范》首次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刚性要求予以明确,细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必将推动形成“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失职追责”的浓厚氛围。这一刚性要求不仅有利于破解安全管理中责任虚化等难题,更加有助于推动企业建立权责清晰、协同联动的运行机制,夯实安全管理根基。《规范》强调,要运用电子运单、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动态监控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强化对车辆运行、人员行为、运输过程的实时监管,推动安全管理从传统的事后追责向事前预警、事中干预的智能化模式跃升。自2015年以来,昆仑物流累计投资近5000万元,自主研发集车载视频、主动防御、液位仪、360度盲区预警系统等信息化设备于一体的车辆智能监控系统。《规范》对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予以规范,为企业构建“智慧安全双控安全体系”,切实增强运营安全韧性与抗风险能力提供了根本遵循和制度依据。是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守牢安全底线的必然要求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是不可逾越的发展红线。近年来,多起涉及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事故反复警示我们:任何一个微小的疏漏,都可能引发灾难性后果。《规范》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事故源头治理,明确提出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规定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风险辨识、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对重大隐患须及时报告并闭环整改。作为专业化的物流企业,意味着必须坚决摒弃“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管理模式,研究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风险防控体系。通过科学评估运输路线、车辆技术状况、人员健康状态等各类风险因素,分类分级制定管控措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规范》对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频次、应急物资配备、事故报告流程等提出明确要求,倒逼企业提升应急实战能力。只有真演实练、常备不懈,才能在突发情况下迅速响应、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随着监管执法的日趋严格,违反《规范》相关要求的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停业整顿乃至市场清退的风险。因此,主动对标《规范》、全面落实各项条款,不仅是企业依法经营的基本义务,更是防范风险、保障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投资。构建形成“安全+效率+绿色”发展格局《规范》不仅是一部约束性文件,更是一部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导航仪”。《规范》明确提出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主动安全防御系统、高性能防护设施等先进装备,推动“科技兴安”战略落地见效。对于专业化的物流企业而言,是一次难得的转型升级机遇。通过引入高级驾驶辅助系统(ADAS)、驾驶员状态监测(DSM)等智能设备,可有效防范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分心驾驶等高危行为。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可精准识别高频违法路段、高风险驾驶员群体,实现靶向管理,不仅显著提升了运输安全性,也提高了管理效能,构建形成了“安全+效率+绿色”的发展格局。更为深远的意义是,《规范》充分吸收了国际先进的安全管理体系(SMS)理念,推动我国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标准与国际接轨,有助于规模企业拓展跨境运输业务、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物流通道,在国际交流合作中赢得更多信任与机遇,打造成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中坚力量。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规范》的发布实施,为企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政策支持和发展指引,既是对企业安全管理的一次全面体检,也是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我们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坚决贯彻落实《规范》各项要求,将其转化为企业安全发展的强大动能。下一步,昆仑物流将以《规范》为根本遵循,全面梳理现有管理制度,查漏补缺、对标升级;加快信息化平台建设,打通电子运单、动态监控、教育培训等系统壁垒;强化全员培训考核,确保每一位员工知责、履责、尽责;深化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防控网络。安全管理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证。作为物流行业的国资央企,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以《规范》为纲、固本强基,在复杂严峻的安全形势下筑牢发展基石,在服务国家战略中彰显企业担当,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征程中贡献力量。
356
2025/12/1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分为Ⅰ、Ⅱ、Ⅲ等级。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第二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一)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1.省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三)企业章程文本。(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1.省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的许可事项等,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落实专用车辆、设备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聘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按照承诺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子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第三章 专用车辆、设备管理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第二十三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等有关技术要求。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等有关技术要求。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第二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将废气、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二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第二十八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第二十九条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第三十条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第三十一条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配备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牌。第三十二条 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第三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第三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第三十五条 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第三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三十八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指派装卸管理人员;若合同未予约定,则由负责装卸作业的一方指派装卸管理人员。第三十九条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第四十条 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使用罐式专用车辆运输货物时,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和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使用牵引车运输货物时,挂车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与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相匹配。第四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要求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剧毒、爆炸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或者监控终端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第四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并严格执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等标准,不得违章作业。第四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第四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第四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第四十七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事故报告电话。第四十八条 在危险货物装卸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轻装轻卸,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堆放。第四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其承运的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五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在异地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监督检查时,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提供相应的从业资格档案资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第五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在接到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第六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第六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可以根据相关行业协会的申请,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统一公布可以按照普通货物实施道路运输管理的危险货物。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2005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及交通运输部2010年发布的《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同时废止。
下载移动端
打开小程序
上一页